山西融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小店區營盤街辦:
2022年10月7日17時26分許,位于太原市小店區南十方街碧桂園玖璽臺·璽源項目11#樓西北方向室外管網工程(小市政排水工程)發生土方坍塌事故,該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0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相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處置善后工作,舉一反三、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故。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小店區政府相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搶險救援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太原市人民政府于10月9日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小店區人民政府組成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10?7”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進行了調查詢問、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受市政府委托,現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處理決定如下:
1.李某林,男,40歲,群眾,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職工,作業時對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認識不足,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
2.任某華,男,46歲,群眾,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職工,作業時對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認識不足,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
3.甘某情,男,52歲,群眾,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之規定,給予警告,并對其罰款3.3725萬元整。
4.張某,男,41歲,中共黨員,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總經理,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給予警告,并對其罰款1萬元整。
5.楊某安,男,34歲,群眾,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給予警告,并對其罰款1萬元整。
6.朱某,男,30歲,群眾,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和現場檢查監督工作,對工人培訓教育不夠,沒有及時制止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對其罰款1萬元整。
7.鄒某東,男,33歲,群眾,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技術員,負責工程技術工作,對現場施工的技術交底監督不夠,沒有及時制止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給予警告,并對其罰款1萬元整。
8.張某安,男,59歲,中共黨員,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對監理工作未進行認真監督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之規定,對其罰款3.36萬元整。
9.許某棟,男,49歲,群眾,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總監代表,負責施工現場的監理工作,對工程安全、質量、進度進行日常的監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監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給予警告,并對其罰款1萬元整。
10.楊某,男,20歲,群眾,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監理員,未認真履行現場監理職責,沒有及時制止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監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給予警告,并對其罰款1萬元整。
11.劉某軍,男,47歲,山西融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對分包單位項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給予警告,并對其罰款1萬元整。
12.尹某琪,男,36歲,群眾,山西融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經理,對分包單位項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給予警告,并對其罰款1萬元整。
(二)事故相關單位責任及處理建議
1.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工人安全生產意識薄弱;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作業現場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
2.山西融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不力,對現場作業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責令該公司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改正,并處4.9萬元罰款。
3.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未能認真履行監理責任,現場管理人員未能及時發現隱患,向主管部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政府監管責任及處理建議
小店區營盤街辦,對轄區內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安全檢查工作不到位,向小店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對甘某情、張某、楊某安、朱某、鄒某東、張某安、許某棟、楊某、劉某軍、尹某琪及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山西融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處罰由市應急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落實,落實情況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和小店區營盤街辦將書面檢查報送太原市人民政府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10?7”事故調查組,并按照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建議,認真汲取事故教訓,督促落實整改,加強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產,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太原市人民政府
山西碧海怡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10?7”事故調查組(代章)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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