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實施辦法》對工傷認定的管轄怎樣規定?對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有哪些規定?今后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如何調整?新修訂的《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月2日,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就《實施辦法》有關問題作出詳解。
新《實施辦法》對各種情形的工傷認定管轄做了進一步的明確。一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二是按照國家和省“放管服”要求,應當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三是明確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關于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可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時足額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二是建筑、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三是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四是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要與全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適時調整。
新《實施辦法》對工傷保險費率核定做了規定:一是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二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以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結合本省實際,制定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三是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登記的業務范圍和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業務范圍跨行業的,初次繳費費率根據用人單位主業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確定。四是經辦機構按照費率浮動辦法,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進行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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